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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青蓝”人才工程资助办法
2016-12-05 10:06  

天水师范学院“青蓝”人才工程资助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激发青年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稳定、吸引和培养一批高层次的优秀青年教师,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和充满活力的青年教师队伍,学校决定在青年骨干教师中实施“青蓝”人才工程资助计划。

一、资助范围

学校40周岁以下的在岗青年教师,已获得省部级人才支持计划或天水师范学院“青蓝”人才工程资助者,不再申报该资助计划。

二、受资助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安心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以上学位。

(三)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已基本形成稳定的学术梯队。

(四)上一个校内聘期圆满完成了《天水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职责暂行规定》(天师院党委发〔201221)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五)近三年来达到以下条件2项(单项不重复累加计算)

1.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省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校级教学团队或校级精品课负责人,并主持完成市厅级教研、教改项目1项;或在国家级教学竞赛中获奖;或在省级综合类教学竞赛中2次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前三名;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奖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上述奖项市厅级一等奖1次;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上述奖项市厅级二等奖2次;

3.作为第一作者理工科在SCIEI收录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且被检索,文科在SSCIC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1篇;

4.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后形成新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或形成品牌,创收200万以上,且形成利税20万以上;或作为第一研发人,通过技术改造、革新,对企业的生产工艺产生直接影响,创收500万以上,且形成利税50万以上。以上业绩,申报时须附项目证书、产品证书或技术合同、收入及税收等凭证;

5.主持在研或完成省级以上项目1项;或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达到100万元,文科达到50万元。

三、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申报条件,向各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申请人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考察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及其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代表性成果”报学校人事处。

(二)人事处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代表性成果”进行评价,符合条件且同行评价良好的人选情况汇总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必要时申请人要进行答辩)。每年资助人数不超过10人,符合条件且同行评价良好的推荐人选超过10人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确定资助人选。

(三)学校校务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意见讨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

(四)审批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事处具体负责实施资助。

四、组织管理

(一)“青蓝”人才工程资助计划按年资助,每人每年资助2万元,连续资助5年。资助经费只能用于受资助者进行学术活动、参加进修学习等费用支出,不能用作其它费用支出。

(二)受资助者在资助期内应形成稳定的学术团队。

(三)受资助者发表的论文、教材、成果鉴定及成果获奖,必须以第一人、天水师范学院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并注明“天水师范学院‘青蓝’人才工程基金资助”字样,英文写法统一为Funded by 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QinglanTalentsProject

(四)接受资助者因故不能进行教学、科研工作时,学校将停止资助;对外出上学一年以上者,在学习期间停止资助,回校后恢复资助;对申请调离学校者,不得申请资助。在资助期内,资助者申请调离学校,学校将停止资助并根据其完成业绩情况按比例收回已资助经费。

(五)受资助者如有违反职业道德、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学校将停止资助并收回已资助经费。

受资助者不得替换,经费不得转让。

五、考核办法

(一)受资助者在5年内必须完成以下任务3项(单项不重复累加计算):

1.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省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奖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上述奖项的市厅级一等奖

3.作为第一作者在A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B1B2类期刊各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B2类期刊发表论文3篇。(论文级别按照《天水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天师院党委发〔201221号)认定);

4.作为第一名完成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后形成新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或形成品牌,创收200万以上,且形成利税20万以上;或作为第一研发人,通过技术改造、革新,对企业的生产工艺产生直接影响,创收500万以上,且形成利税50万以上。以上业绩,申报时须附项目证书、产品证书或技术合同、收入及税收等凭证。

5.资助期内:作为主持人申请且完成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达到100万元,文科达到50万元,且完成结项。

(二)受资助者在每年12月底前向人事处递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汇报年度教学、科研、专业发展情况。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应先有基层教学、科研单位签署鉴定意见。无故不报送者,将在学校通报,追回已资助经费,并停止下年度资助。

(三)资助期满考核时,受资助者需提交《天水师范学院“青蓝”人才工程资助人选考核登记表》、资助期满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代表性成果”。

(四)学校按照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的原则,对受资助者在资助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结合同行专家评价结果进行严格考核。

六、考核结果

(一)5年资助期满没有完成任务者,学校收回已资助经费

(二)学校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在受资助者退出资助、资助期满考核时,由人事处委托审计处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水师范学院“青蓝”人才工程资助办法》(天师院发〔200879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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