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文化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甘职改办[1999]9号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处(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甘肃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在评审图书资料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时试行。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职改办和省文化厅职改办,以便修改、补充和完善。
附件:1.《甘肃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甘肃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文化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99年3月12日
附件1:
甘肃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为了准确评价和选拔我省图书资料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保证评审质量,充分调动和发挥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图书资料专业实际,制定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
本科以上毕业(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
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符合全省统一放宽条件者除外)。
(三)论文
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在国家级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四)外语或古汉语水平
按《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外语要求暂行规定》(甘职改办[1997]6号文件)执行。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
按《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及试行办法》(甘职改办[199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作业绩
评审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以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其专业水平已经达到省内领先地位,成为本专业业务带头人。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工作业绩应达到以下2种成绩中的1种:
(一)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科技进步等国家级奖励1次,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上述同类奖项的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1次,或2次获得省部级三、四等奖,地厅级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二)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以来,达到以下10项条件中的3项(其中1条~6条应至少占l条):
1.获得厅(局)级或地(州、市)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科技进步等奖项的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2.主持(前两名,下同)完成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的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通过地厅级鉴定、验收的科研项目2项,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
3.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
4.主持制订了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综合管理规定,省业务主管厅局发文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
5.主持大中型图书馆新技术、新成果等开发项目,通过厅局鉴定、验收,并获得较高经济效益或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6.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国家级本专业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本专业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本专业权威学
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
7.本人或本人培养的人员或指导的集体(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或总结为据)在全国本专业竞赛中获三等以上奖或取得前六名,或在本省专业竞赛中2次获二等以上奖或2次
取得前三名。
8.本人专业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国家和省部级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部级优秀专家、国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文化部、省文化厅评为全国、全省图书情报工作先进个人,或2次以上被地州市党政机关评为劳动模范、拔尖人才、图书情报工作先进个人。
9.作为业务导师系统指导研究生2名(以招生简章为据),或者指导本专业中级人员6人(以主管部门或单位认定为据)。
10.担任省图书馆学会、情报学会等专业学会正副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5年以上,或常务理事10年以上,或担任中国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4年以上,或理事10年以上,或受聘担任国家级学术刊编委3年以上。
三、有关问题说明
1.本条件工作业绩(二)款中1项一3项(第3项条件中本人必须单独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每达到1次就可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其他条件计算够1条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同1项目(成果、论文、专著)通过鉴定、出版发表、获奖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2.几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格人员每人所占成绩:
鉴定、验收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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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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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名
|
第4名
|
第5名
|
第6名
|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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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80%
|
60%
|
40%
|
20%
|
3.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项目可按下面分值计分,总计分达到6分可视为达到1项条件。
鉴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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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省部级
|
地厅级
|
得 分
|
9
|
6
|
3
|
4.几人合作发表的论文,没有明确撰稿执笔人的,应按下表计算每人所占比例。个人所占比例累计达100%,才算作本人发表1篇论文。明确撰稿执笔人的,按执笔人公开发表l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得占用。
合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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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人 所 占 比 例
|
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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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名
|
第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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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名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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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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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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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
|
3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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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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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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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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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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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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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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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较大范围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应按降低1个等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地厅级,地厅级按县级对待。
6.凡符合上述条件晋升研究馆员职务者,必须提供有效的原始证据,署名清楚。
7.本条件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2:
甘肃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为了保证我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评审质量,准确评价和选拔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图书资料专业实际,制定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
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被聘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被聘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被
聘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
任中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符合全省统一放宽条件者除外)。
(三)论文
任馆员职务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l篇以上。
(四)外语或古汉语水平
按《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外语要求暂行规定》(甘职改办[1997]6号文件)执行。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
按《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及试行办法》(甘职改办[1997]7号文件)执行。
二、工作业绩
评审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中级职务以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工作业绩应达到以下3种成绩中的1种:
(一)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奖等奖项,或获地厅级上述同类奖项的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二)获得全国先进图书情报工作者、省部级劳动模范、或省政府以上机关授予的先进称号。
(三)任馆员职务以来,达到以下12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1条~6条应至少占1条):
1.获得厅(局)级或地(州、市)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科技进步等奖项三、四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2.作为主持人(前两名,下同)完成地厅级下达的科研项目,通过省主管厅(局)或地(州、市)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
3.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其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4.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国家级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正式出版的全国本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在省级本专业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
篇(兰州市区以外的地、县所属单位人员,其论文数量减半要求)。
5.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加制订了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
6.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研究解决图书馆工作中的重大业务问题,实施重大业务建设项目,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
7.从事藏书建设、分类、编目、主题标引以及读者服务工作15年以上,指导本专业中初级人员6人以上(以主管部门或单位认定为据),效果显著。
8.担任图书资料专业中专以上学校兼职教师2年以上且讲授一门以上专业课,课时400个以上并编有完整的讲稿。
9.本人或本人培养的人员或指导的集体(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或总结为据)在全国本专业竞赛中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在本省专业竞赛中取得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次。
10.由于本人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直部门或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称号1次或县级党政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称号2次。
11.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
上。
12.专业技术年度考核成绩3次优秀或5次良好。
三、有关问题说明
1.本条件工作业绩(三)款1项~3项(第3项条件中本人必须单独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每达到1次就可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其他条件计算够1条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项目(成果、论文、专著)通过鉴定、出版发表、获奖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2.几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作人员每人所占成绩:
鉴定、验收级别
|
前2名
|
第3名
|
第4名
|
第5名
|
第6名
|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厅级
|
100%
|
80%
|
60%
|
40%
|
20%
|
3. 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项目可按下面分值计分,总计分达到3分可视为达到1项条件。
鉴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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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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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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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厅级
|
得 分
|
9
|
6
|
3
|
4. 几人合作发表的论文,没有明确撰稿执笔人的,应按下表计算每人所占比例。个人所占比例累计达100%,才算作本人发表1编论文。明确撰稿执笔人的,按执笔人公开发表1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得占用。
合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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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人 所 占 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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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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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名
|
第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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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名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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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0%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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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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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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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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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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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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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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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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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较大范围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应按降低1个等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地厅级,地厅级按县级对待。
6. 凡符合上述条件晋升副研究馆员职务者,必须提供有效的原始证据,署名清楚。
7.本条件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