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师院发〔2007〕8号
关于印发《天水师范学院中外合作管理办法》
等3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学院(部、馆、中心):
现将《天水师范学院中外合作管理办法》、《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天水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外事及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水师范学院中外合作管理办法》
2、《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3、《天水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外事及港、澳、台工作归口
管理若干规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 外事 通知
天水师范学院办公室 2007年3月9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件2:
天水师范学院
教职工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职工出国(境)留学事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国类型
1、公派出国(包括国家公派出国与单位公派出国)。国家公派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留学,包括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或其它政府间交换项目资助的出国留学。单位公派指由国家其它部委或地方政府,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出国留学。主要形式有出国留学、合作研究、短期培训、讲学、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等。
2、自费出国。主要形式有出国留学、合作研究、讲学、参加学术会议、探亲、旅游等。
二、出国人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表现良好,具有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条件
熟悉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完成出国所承担的任务。
3、身体条件
符合国家对出国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三、出国审批程序
1、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国家与外国政府互换或项目奖学金出国留学人员,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或有关奖学金项目留学对专业、语言、年龄等条件的要求,首先到国际处领取并填写《天水师范学院因公出国人员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签注意见后连同国家公派留学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单位推荐信和评审费交国际处,由国际处审查资格,报主管院长审批或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参加统一选拔。
2、列入公派计划、收到对方邀请函、确定出国(境)留学日程后到人事处办理出国请假手续。
3、自费出国由个人申请(附有关出国邀请函等证明材料),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主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四、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1、选派原则
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学术梯队建设、人才培养规划进行。
2、选派办法
个人申请、专家评议、专业或语言考试通过,签约派出、违约赔偿。
3、选派条件
(1)类别条件
高级访问学者应是学校的学科带头人、梯队后备人员或是教学科研骨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岁以下。
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在学科领域内取得一定成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硕士毕业后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年龄在50岁以下。出国攻读硕学位者,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
与学校签约有服务期限的教职工,原则上应在服务期满后方可选派出国留学。
(2)外语条件
达到国家规定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是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
五、出国人员的管理
1、公派出国
(1)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和学院签订《出国留学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生效。履行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金额标准1-4万元)。保证金额根据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的国别确定(不超过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国家留学基金委确认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境)前所交存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3)出国期限: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为三个月、半年或一年;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留学期限按对方国家的学制要求确定;合作研究、短期培训、讲学、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等按对方国家邀请函时间要求确定。
(4)出国人员必须按照出国计划努力学习或工作,一般不得改变出国计划、国别、身份,不得延长出国期限。留学人员确实需要延长期限者,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且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手续在期满一个月前申请,申请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签名的申请书,国外邀请信和资信证明,并说明申请延期的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经学院同意后,报上级管部门备案,由国际处向申请人复函。
(5)出国人员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到人事处和国际处报到,并向人事处提交《留学工作总结》。
2、自费出国
(1)申请出国的人员如与学校签订有经济合同或工作协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同意出国。
(2)属合作研究者在出国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生效。
(3)除国家有规定的人员外,出国人员从出境的下月起,停发国内工资和校内津贴,在同意的出国期限内保留公职。
(4)职工出国探亲,应尽量安排在假期,探亲假一般为1—2个月。
(5)出国探亲期间如联系到国外奖学金、资助金申请留学,报经学院批准后,可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为自费留学。
(6)职工出国旅游应安排在假期,工作时间不同意外出旅游。
六、出国人员的待遇
1、公派出国
(1)国家公派出国由派出机构或国外邀请机构负担国外培训费、出国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2)学院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提供适度的配套费用:①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校之间的有关费用;②公证费;③出国(境)和回国时从天水至出入境城市之间的国内旅差费,其报销范围和标准与国内公差人员相同。
(3)学院公派出国由学院负担国外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和办理出国签证的差旅费等。
(4)在同意出国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照发,享受在职职工的相应待遇,校内津贴按学院津贴分配办法执行。
(5)在国外期间以天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返校后学院按有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发放科研津贴。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回校工作,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认证后,享受学校对国内委培博士、硕士的相关待遇。
2、自费出国
(1)完成了协议中所规定的任务者,待本人按期返校工作后,安排相与工作。
(2)自费留学人员返校工作后,出国前工龄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3)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回校工作,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认证后,享受学校对国内委培博士、硕士的有关待遇,并报销一次国内部分交通费。
七、违约
1、与学院签订有出国协议者,严格按协议规定执行。
2、如留学人员未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它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境)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学院将按人事管理的规定作出处理,从超过协议期限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
3、出国人员返校工作后,未满留学人员协议服务期限要求调动者,原则上不予同意,如单方面违约,按协议规定必须向学院交纳合同违约金、回国服务年限违约金、全部出国费用和享受的优惠待遇。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出国人员与学院有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