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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职称评聘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2015-09-10 09:17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

评聘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甘职改办[1998]9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对当前职称评聘中一些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参照企业办法执行。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由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需要自主确定。省直单位的设岗方案由主管厅()报省职改办审核备案;地、县属单位的设岗方案由主管处()或县(市、区)报地(州、市)职改办审核备案,其中符合设置正高级职务条件的单位,正高级职务设岗方案由地(州、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报省职改办审核备案。自收自支(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要按省职改办规定办法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工资审批手续按原规定办法不变。
   二、参加工作后,作为委培生或定向生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在校学习期间允许在本单位报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后暂不发文,学业期满回我省工作后,再发文通知其任职资格。资格从评审通过之日算起。
   三、博士生晋升副高级职务,可不占本单位副高级职务结构比例。评审通过后,由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专项指标。
   四、各单位对符合下达专项指标条件的破格晋升、军队转业、外省引进等人员,要在破格晋升人员任职资格通知文件下发或军队转业、外省引进等人员到岗半年内向省职改办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已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聘任的人员,不再下达专项指标。
   五、破格晋升高级职务,并由省上下达了专项指标的人员,聘任后,应至少在我省工作5年,方可调离我省。具体办法单位自定。
   六、1994年前后我省组织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七、经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中医药学术经验继承人,出师后评审相应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对学历、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低一级职务年限及量化评审条件中工作业绩条件不再作要求,但年度考核、论文、外语(医古文)等应符合全省统一规定。
   八、报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达到所有规定条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未达到规定条件者不得参加评审,也不得先评审,后参加考试。论文、论著的采稿通知单、出版合同及清样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九、参加国家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全省统一要求的人员,在国家资格证书未到之前,可由厅局、地州市职改部门集中到省职改办领取证明,作为聘任职务的依据。国家资格证书下发我省后,再用证明换领国家资格证书。
   十、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后,在新单位1年试用期内,可参考新岗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
   十一、地县所属单位报送省主管部门评审高、中、初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材料,须经本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并在“评审表”、“评审简表”上盖章。凡未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盖章的,其评审的任职资格无效,各地州市不予认可。  
   十二、破格晋升中级职务,应按规定程序报省职改办审查后参加评审。未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破格晋升的中级职务,其评审结果无效。  


                                                          199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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