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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及成绩使用办法
2015-09-10 09:13  

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及成绩使用办法》的通知

甘人职[2007]18号

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及成绩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及成绩使用办法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007]37号)精神,职称外语考试继续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作为晋升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现结合我省实际,对职称外语考试及成绩使用,制定如下办法。

   一、职称外语考试的原则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在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提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然是一项长期任务,要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创新业绩和提高技术水平上,同时适应不同类别和层次人员对外语水平的需要,在职称评聘中合理使用外语考试成绩,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科学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

   二、职称外语考试的语种和类别  

   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类别,每个类别分A、B、C三个级别;其他语种不分专业类别,只分A、B、C三个级别。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规定类别、级别任选一种语言应试。

   申报工艺美术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古籍整理专业、文博系列历史时期考古专业各级职务的人员,可以用相同级别的古汉语代替外语。

   评聘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用相同级别的医古文代替外语。

   三、职称外语考试的级别划分  

   职称外语考试的级别划分和适用人员如下表:

考试

等级

A

B

C

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3、其他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报考国际商务师者。

3、其他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高教、科研、卫生、工程以外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职称外语考试的使用要求  

   (一)下列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或经单位选派出国进修1年以上,经考核外语水平达到“四会”(听、读、说、写)的人员;

   2、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参加国际上承认的外语考试机构组织的外语考试(如托福TOFEL、雅思IELTS等),成绩合格的人员。或参加工商企业出国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取得高(A)级合格证书申报正高副高级资格、取得中(I)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资格的人员;

   3、 本人单独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译文、出版译著累计10万以上印刷符号的人员;

   4、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5、参加国家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硕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参加国家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要求B级考试的人员;

   6、取得外语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要求B级考试、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证要求C级考试的人员;

   7、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人员(不受有效期限制);

   8、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外语教师、翻译等有第二外语要求的人员;

   9、中小学教师及在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实验专业人员,技校实习指导教师,除西洋唱法歌唱演员外的其他艺术专业人员;

   10、在乡镇和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不含市州所在区、市)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11、在不涉外部门、岗位工作,年龄50周岁以上,申报中级资格的人员;

   12、申报各系列初级资格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放宽外语要求,考试不及格,不作为否决条件:  

   1、 任低一级职务以来,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等同类奖项的定额内人员,或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最高奖等同类奖项一、 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三等奖的前2名完成人;

   2、 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劳动模范、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市州或省直厅局系统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

   3、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业绩突出,经市州人事局、省直厅局专题申请放宽外语要求,省职改办审核确认;

   4、在少数民族自治州及所在市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5、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省直部门确定艰苦条件单位,需由主管厅局报经省职改办核准);

   6、 50周岁以上申报正高、副高级职称,45周岁以上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

   五、职称外语考试的成绩通知和有效期限  

参加职称外语考试人员,由省职称考试中心核发国家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单》,考试成绩(包括国家合格成绩、省内合格成绩及不合格成绩)有效期自考试当年起计算到第5年年底。

   六、职称外语考试的组织  

   我省职称外语考试考务工作,在国家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指导下,由省职称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设省直考区和各市州考区,各市州考区的考点设置规划应报省职称考试中心核准。

   七、职称外语考试的教材和培训  

   职称外语考试使用国家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指定的教材。职称外语考试考前培训工作由省职改办、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织。应试人员遵循自愿原则,按考区划分范围,到经省、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定点培训单位报名参加考前培训。未经省、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举办职称外语考试培训班。

   八、其它  

   (一)各市州、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认识,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学习外语,提高自身素质。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职称外语考试的顺利进行。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我省参加职称 评审的中央在甘、外省驻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教、卫生、科研、设计等对外语有更高要求的省直部门、单位,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自行制定职称外语考试标准。各市州不得制定放宽或从严的职称外语考试政策。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之前已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成绩在原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四)本办法由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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