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师院发〔2007〕34号
关于印发《天水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学院(部、馆、中心):
近年来,我院各二级学院陆续试行了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度,取得了一定经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青年教师的培养,加强学科梯队建设,促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多年来实行导师制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经验总结,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水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规定(试行)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制度
天水师范学院办公室 2007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45份
天水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青年教师的培养,加强学科梯队建设,促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旨在通过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的导师指导制度,促使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教学工作,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各学科专业当年新参加工作青年教师总量、学科建设需要和青年教师的学科知识结构制订指导培养计划,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落实任务、检查考核等工作,并以此作为考核学院保证教学中心地位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协调。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 ;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指导期满全面考核工作。
第二章 指导教师遴选及职责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原则上由本专业具有副教授(或教学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或兼职教师担任。
第七条 青年教师指导期一般为1~2年,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督导考核合格,可提前结束;每位导师每学年最多指导2名青年教师,指导期满后,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水平。
第八条 遴选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二级学院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择优选定指导教师。
(二)具体实施:实行青年教师指导目标责任制,由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共同确定指导培养计划,明确培养内容、培养措施和预期目标并签订培养任务书,由二级学院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 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关心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协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培养措施和目标。
(三)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规范和标准。
(四)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 10学时,及时予以点评指导;指导青年教师参加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试卷批阅;指导青年教师实验教学、教育实习等教学环节,使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考核中达到较好的教学评价。
(五)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通过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论文的撰写等),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六)指导期满,指导教师应向二级学院或教学系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独立开课能力、是否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等建议;可对被指导的青年教师转正定职、年度考核等提出建议意见;可对未达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延长培养或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意见。
(七)指导期满,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共同填写《天水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总结》,并及时申请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其进行指导情况考核。
第三章 青年教师培养范围及职责
第十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的范围
导师制培养的范围主要指当年分配或调入进校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或从事教学工作不满2年,经二级学院认定需要接受进一步培养指导的青年教师。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的职责
(一) 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认识、教学情况,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品德素养、业务能力上的培养指导。
(二)积极参加导师课堂教学示范课听课,每学期旁听指导教师课堂教学(或实验课教学)不少于15学时,并做好听课记录和听课小结;协助指导教师辅导答疑、批改学生作业等。
(三) 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论文的撰写等。
(四) 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研修 (青年教师外出进修期间,仍应在每学期末向指导教师书面汇报进修情况)。
(五) 指导期满,青年教师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培养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二级学院或教学系汇报指导效果,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听课记录有关资料。
(六) 指导期满,青年教师和指导教师共同填写《天水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总结》,并提前申请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其进行教学情况考核。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的考核
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并重的方式,日常考核工作每学期由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二级学院存档备案;期满考核由人事处牵头,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一式二份,二级学院备案1份、教学督导委员会存档1份。
第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和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对指导教师的考核主要检查指导教学情况过程记录、指导科研情况记录等;对青年教师考核主要考察教学能力、课堂教学效果,检查教学教案及被指导期间听课记录、辅导答疑、科研工作等过程材料。
(二)青年教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导师指导培养的经历且经过教学督导考核合格。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时间在3年以上的指导教师,在晋升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作为参考业绩之一。
(三)指导教师考核合格者,结合院内津贴分配办法,二级学院应每学期计算一定教学工作量,给予适当报酬;因工作不负责任,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计报酬还要在全院通报批评。青年教师考核不合格,教务处和人事处要协同二级学院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做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等处理。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每年对导师指导与青年教师培养情况做出全面考核总结,其中指导期满考核总结报人事处备案1份。对积极履行职责的导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所在学院与指导教师针对青年教师实际情况填写《天水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任务书》 (表样可在学校人事处网页下载),学院将据此确认指导教师人选,同时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期满后《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任务书》存入二级学院教师培养档案。。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和被指导青年教师指导期满应填写《天水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总结》 (表样可在学校人事处网页下载)一式二份,一份存入二级学院教师培养档案,一份存入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师考核档案。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总结近年来实行导师制的基础上, 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加强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天水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任务书
2、天水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总结